——城关法庭审结特殊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日,大悟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真正的买主是陈某所在的单位,陈某只是经手人,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即被告陈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1993年9月,被告陈某以所在单位建办公楼为由在原告某砖瓦厂赊欠红砖300垛,价值13500元。十余年来,被告陈某所在单位历任领导都以帐面未移交为由拒付砖款。随后,原告不断找被告陈某本人、被告陈某所在单位及主管局领导,但问题一直都未能得到解决。2009年12月,原告某砖瓦厂向大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支付赊欠多年的砖款及资金占用造成的损失。 案件起诉后,法院经过调查查明,1993年,因为陈某所在单位建房,由当时的单位领导与原告某砖瓦厂原厂长联系好后,指派陈某和同事前去具体办理购买红砖的手续,并在原告某砖瓦厂赊购红砖300垛。而且从原告开具的购货发票表明,购货人为被告陈某当时所在单位,被告陈某只是经手人。因而原告某砖瓦厂与被告陈某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原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陈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大悟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某砖瓦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