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悟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将财产无偿赠与自己的侄子,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赠与行为,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春,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熊某共同投资,合伙承包了山西省孝义市某煤矿,并进行开采。两人合伙期间,被告的侄子熊甲在煤矿打工1个多月的时间。同年6月初,熊甲因结婚要回大悟县购买住房,在原、被告共同经营煤矿的合伙资金中,以被告熊某的名义,先后支取了现金共计14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和房屋装修,但熊甲没有出具任何字据,对该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作任何说明。同年6月底,原、被告合伙承包的煤矿因故停止经营,两人经合伙结算,被告熊某应给付原告熊某某投资款及利润共计173370元,因无钱支付,被告熊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熊某某多次催要该欠款,但被告熊某一直拖延不还,原告熊某某遂以合伙协议纠纷将熊某诉至大悟法院,该院依法判决被告熊某偿还原告熊某某欠款17337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熊某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2012年初,原告熊某以被告熊某某无偿赠与第三人14万元,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侵害了原告债权利益为由,向大悟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熊某某的无偿赠与行为。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熊某客观上实施了处分合伙人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合伙体解散面临清算的期间,且被告熊某将合伙资金无偿赠与其侄子熊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利益,因此,原告熊某某主张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熊某无偿赠与14万元给第三人熊甲的行为,由第三人熊甲将该14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被告熊甲,被告熊某在接受返还的财产后,用于清偿所欠原告熊某某债务中的1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熊某与第三人熊甲履行了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