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新城镇妇女熊某因为丈夫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向大悟县某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大悟县某局认为熊某的申请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决定不予受理。熊某就将该局告上了法院,经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大悟县某局的不予受理决定。
熊某之夫徐某在大悟县某水泥制品厂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2日6时许,徐某乘坐同村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3日死亡。2011年4月12日,熊某听朋友说起,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当日,熊某就到大悟县某局咨询工伤认定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并口头要求认定其丈夫徐某的死亡为工伤死亡。大悟县某局向熊某解释了工伤认定的相关要求,所需的材料,并告知熊某,如果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要确认熊某之夫徐某与大悟县某水泥制品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熊某于是向大悟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当日,大悟县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了熊某关于认定其夫徐某与大悟县某水泥制品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并于2011年7月作出结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9月,熊某向大悟县某局书面申请认定其丈夫为工伤,并呈交了全部资料,但大悟县某局以熊某的申请超过事发之日起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无奈之下,熊某一纸诉状将大悟县某局告上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悟县某局是大悟县行政区域内主管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除依法行政外,还负有宣传法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从权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大悟县某局在2011年4月12日解答熊某关于工伤认定过程的咨询时,应当主动告知熊某工伤认定的期限和相关注意事项。并且法律无明文规定工伤认定必须是书面申请,熊某口头申请工伤认定理由成立。同时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大悟县劳动仲裁部门从4月份受理熊某仲裁申请至2011年7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三个月期间应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熊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逾期。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