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建房碍人采光 调解无效被判拆除

2010-02-02 08:40
来源: 本院
作者: 大悟县法院    浏览: 495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相邻纠纷案,判令被告胡某拆除位于原告张某的房屋北边二楼楼梯间窗户处所盖的水泥瓦。

1997年张某购买位于大悟县城关镇建新二街原大悟县玩具电机厂坐北朝南的门面房一间二层房屋一栋。1998年胡某购买与张某所购房屋北边楼梯间相连的房屋两间。2004年6月16日胡某做房屋隔热层时与原告协商,与原告北边楼梯间的窗户相连处永不盖房,且书面立有承诺书一份。2008年5月份,被告将与原告楼梯间窗户处加盖了水泥瓦,故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承诺履行并影响其通风采光遂诉至该院。我院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相邻而居的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原有的房屋上建隔热层时,已书面承诺与原告相连楼梯间的窗户处永不盖房后,又重新盖房,确实对原告的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当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