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途中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被判担责

2010-01-11 08:39
来源: 本院
作者: 大悟县法院    浏览: 611

 

少年胡某在去水库钓鱼途中,钓鱼竿触及高压线,胡某当即触电身亡,胡某的父母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52964元。

2008年6月24日,受害人胡某携带未收缩的鱼竿前往本县新城镇严河水库钓鱼,行至村头,经过大悟县供电公司所有的新城电站杨新线严河支线时,鱼竿触及高压线,胡某当即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大悟县供电公司赔偿死者胡某安葬费6000元。胡某安葬后,胡某的父母多次要求大悟县供电公司赔偿胡某死亡补偿金及精神损失费,遭到该公司拒绝,胡某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大悟县供电公司赔偿1386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有的杨新线严河支线10KV19#至20#之间的10KV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约为6M,且该线路上、下均无告示、警示标志,与国家颁布的《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导线与地面高度不小于6.5M 、并应设立明显的限高告示、警示标志”的标准不符,提高了触电事故发生的几率,供电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胡某系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压触电的危害缺乏充分的判断能力,但其拿较长鱼竿斜立通过高压线区,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自负次要责任。胡某触电死亡所形成的死亡赔偿金应为47964元(3997元/年x20x60%),胡某父母超出标准的请求与法律不符,法庭不予支持;胡某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了精神损失,结合事故责任,确定由大悟县供电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