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大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吴某、谢某不服大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大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大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大悟县工商行政管理各分局及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了旁听。
2007年1月9日,大悟县供销社联合总公司与湖北中煤能源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了大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1日,大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并成立清算组。2009年12月1日向被告大悟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烟花爆竹公司。根据烟花爆竹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法律法规,工商局注销了烟花爆竹公司。原告吴某、谢某在得知烟花爆竹公司已被注销后,认为其注销公司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故向法院提起撤销该注销行为的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被告大悟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了辩论意见,成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第二位行政首长亲自出庭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