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大悟新城法庭成功调解结案两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都当场拿到了赔偿款。
2016年1月13日晚,姜某在武汉某工地施工时被桩机机器撞伤,其右踝骨严重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姜某遂一纸诉状将其老板徐某、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74290元。
庭审后,在了解到徐某与姜某是连襟关系后,承办人即向遂徐某宣传、解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调解创造条件。庭审次日,承办人分别给姜某、徐某、沈某打电话进行沟通,并主动提出多个调解方案选择。承办人从亲情到法律,从调解的好处到判决的后果,一再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几次沟通后,双方有了调解的意愿。调解方案经过近十次调整,各方终于就赔偿事宜形成一致意见。
为方便长年在外的沈某,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人把调解地点定在大悟法院信访接待中心。9日上午,京珠高速公路因车祸堵塞,沈某通过电话告知承办人其不能在9点准时到达。为了让姜某顺利拿到赔偿款,承办人等办案人员一直耐心等待。10时30分,沈某到达大悟法院后,承办法官随即着手制作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徐某、沈某当场分别赔付了姜某10000元和20000元。姜某、徐某和沈某分别时相互手握着手,不住道别,并一再对办案人员表示感谢。
姜某受害案调解后,新城法庭几位办案人员来不及休息,又马不停蹄地赶回新城法庭。在匆忙吃过午饭后,办案人员立即前往村子里调解宁甲诉宁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4年9月21日10时许,宁甲在帮宁乙拆除旧房的过程中,不幸从高处坠落,导致腰部受伤。经鉴定,宁甲颈椎、腰椎受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宁乙仅支付了43000元的医疗费。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果。2016年12月22日,宁甲遂向新城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宁乙赔偿经济损失131624元。向双方送达诉讼文书时,办案人员通过到村委会和村子里走访,了解到宁甲、宁乙两家以前非常关系融洽,但因赔偿产生矛盾后。办案人员认为,如果直接判决,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还可能给双方及家庭造成更大的矛盾。
办案人员分头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并找到双方的同辈熟人宁丙帮助调解。经过面对面、背靠背,反反复复的思想工作,透彻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解释,以及调解和判决利弊的分析后,宁甲、宁乙在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除前期已经赔偿的43000元外,宁乙再一次性赔偿宁甲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17000元,并当场给付了赔偿款。宁甲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后,在家中休养的宁甲,通过电话一再向新城法庭的办案人员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