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被当庭撤销

2017-09-18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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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裴某便冒用姐姐的名字与丈夫胡某登记结婚,而由于姐姐已远嫁外省,在裴某冒用其名结婚后,给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多年后,丈夫胡某以结婚登记错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结婚证,其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法官当庭宣判撤销其结婚登记。

2005年4月,胡某与裴某在登记结婚时,因裴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在大悟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早在2002年,裴某的姐姐已在河南登记结婚,由于婚姻登记信息没有联网,不能信息共享,且姐妹俩长相相似,大悟县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了结婚证。

此后,由于结婚证登记错误,给胡某夫妇孩子办理户籍以及入学等事项造成了不便,于是今年5月,胡某将婚姻登记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承办法官王姝玲在审理中了解到,原告胡某在武汉打工,而第三人裴某的姐姐远嫁河南,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迅速组织开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对案件事实均无争议,且一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婚姻登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当庭宣判,撤销胡某与裴某姐姐的结婚证,并当即制作了判决书向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三方当事人均欣然接受,一致称赞法院办案效率高、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