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上班的第一天,被执行人李某及家属主动联系大悟法院执行法官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随即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
2015年8月,被执行人李某与同学黄某等6名学生(均未成年),相互邀约到黄站镇某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黄某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包括李某在内的6名学生家属分别向黄某家属给予了2000元钱,后因损害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无果,黄某家属将李某等6名同学及水库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水库的使用性质为养殖、生活用水、灌溉用水等,所有人与管理人在水库醒目处设置有“禁止游泳”等警示标识,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原告方对水库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请求。黄某及其余6名被告相互邀约,在明知设有警示标志的水库游泳,对黄某溺亡的后果,6名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黄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6名被告承担10%的损失,共计56864.85元,由于被告均为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由被告的监护人代为赔付。判决生效后,6名被告监护人一直没有主动履行,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几名被执行人相继履行了判决义务,而被执行人李某及父母均在外地务工,一直没有执行,承诺2018年春节上班后立即履行。
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李某及父母联系执行法官主动将7672.42元执行款汇至法院账户,至此,这件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