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法院依法判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8-02-12 10:23
来源: 大悟法院
作者: 李久玲 赵慧婷

近日,大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5名被告人均获刑,这是大悟法院判决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大悟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房某某、毛某某均系某商务咨询公司员工,2016年起,二人利用工作便利,先后4次将存储在公司电脑内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出售给余某某、秦某某、吴某某,共计26万余条。毛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53400元,房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07100元。“买主”秦某某、余某某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二人经营公司的电话销售业务,而吴某某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信诈骗犯罪,后吴某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了其向房某某、毛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房某某等5名被告人非法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房某某、毛某某、余某某、秦某某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诈骗案中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大悟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依法判决其余4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房某某、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