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口法庭下达《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庭审,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被告握手言和,调解工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原告袁某与被告夏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夏某与被告姚某系情侣关系。2020年7月,三人约定共同出资80余万元合伙成立一茶叶公司,经过商议后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出资份额和收益分配等。茶叶店经营期间,夏某与姚某闹分手,袁某因为店铺管理与经营账目问题与夏某、姚某发生纠纷。袁某遂产生退伙的想法,后袁某将夏某、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夏某、姚某的合伙合同,并退还其出资款19.5万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与三方当事人联系后得知,因涉及三方相互间实际出资及转账纠纷,且公司账目混乱,三方当事人私下多次协调清算均争执不休,关系越闹越僵。三方当事人对解除合伙合同没有异议。
第一次庭审,只有原告袁某本人到庭,被告姚某和被告夏某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但两被告本人均未到庭。庭审结束后,鉴于被告律师对双方当事人的合伙纠纷的争议细节不清楚,法庭遂下达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两被告第二次开庭必须本人到庭,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第二次庭审,原、被告本人均到庭。承办法官遂耐心组织原、被告调解,结合三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三人合伙期间的账目逐笔进行核对清算。在承办法官近2个小时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厘清三人各自实际出资和分红、公司与个人消费支出转账的所有账单,经过释法明理,促成三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姚某返还原告袁某投资款10万元,姚某与夏某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三方合伙就此解散。
至此,一起“火药味”十足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成功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