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悟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刘某当庭一次性支付车辆修理理赔款,原告保险公司申请撤诉,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事故致损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2023年1月,刘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大悟县某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张某因始终无法联系刘某索赔,遂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约按责任比例代位赔付5850元后,依法取得对刘某追偿的权利。后追偿未果,保险公司将刘某诉至大悟法院,要求其支付该笔款项。
释法明理 当场履行化解纷争
承办法官阅卷后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在庭前送达环节尝试组织调解,但刘某情绪抵触、拒不配合,首次调解未果。
庭审中,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再次组织双方调解。针对刘某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法律认知误区,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等规定,逐条释明其作为事故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可能引发的强制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引导刘某理性对待、主动担责。
经耐心释法,刘某最终理解并认可保险公司的追偿诉求,当场一次性付清全部理赔款项。保险公司随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