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胡某与邹某因资金借贷产生纠纷,经大悟公安局某派出所主持调解,邹某就所欠胡某的借款,重新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2000元,并注明之前所有欠条均作废,后邹某一直拒绝还款,胡某起诉至大悟法院宣化店法庭,要求邹某偿还借款。
经依法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原告胡某借款本金102000元,被告邹某不服该判决,向孝感中院提出上诉,孝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主动到法庭,请求宣化店法庭再次主持调解,虽然审理程序已终结,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向原告释明申请强制执行,从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一揽子”实质性解纷出发,再一次认真听取双方意见,经协调, 最终双方达成执前和解协议,原告胡某同意被告邹某支付90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邹某当场全部履行。
宣化店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践行实质性解纷理念, 将调解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尽最大努力将当事人的纠纷用最低成本解决。在这起案件中,该法庭法官通过判后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执前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减少了当事人强制执行阶段的费用及时间成本,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