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04-07 17:00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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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2刑更2

 

罪犯张悠,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50110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嘉鱼县牌洲湾镇牌洲村X组XX号(户籍同址)。于2025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5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现在湖北省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悟检刑诉[202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悠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作出(2024)鄂092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同案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告人张悠提出上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5)鄂09刑终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许上诉人张悠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罪犯张悠以其患有乳腺疾病为由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委托孝感市中心医院对罪犯张悠进行病情诊断,诊断意见为,罪犯张悠患有乳腺恶性肿瘤,参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确认符合其中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本院于2025年4月9日作出(2025)鄂0922刑更1号决定书,对罪犯张悠暂予监外执行(暂自2025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罪犯张悠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即将届满,其于2026年3月11日以其病情未痊愈,需继续进行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孝感市中心医院对罪犯张悠目前病情进行诊断,诊断意见为:1.疾病诊断结果:右腺浸润性癌(Her-2阳性),继续定期靶向治疗及复查监测病情变化;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从严审批人员”患“高、心、糖”等严重疾病的,应当写明“短期内是/否有生命危险”);3.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的结论。符合第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经查,罪犯张悠患有右腺浸润性癌(Her-2阳性),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悠暂予监外执行。(自2026年4月9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