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名誉权应该如何维护?删除侵权视频 公开赔礼道歉

2024-04-03 09:13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7日,被告李某某之弟李某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等事项。2022年初,应李某要求,原告提前交付了房屋。在交房后,因房屋及小区配套设施不到位等原因,原、被告发生纠纷。2022年9月22日,被告李某某在其抖音APP账号上发布了4个短视频,在视频中发布该小区“开发商黑社会性质”等未经证实的信息,原告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该视频点赞量249次,评论量137条,收藏达31次,转发量112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其主观臆断原告公司属黑社会性质的视频,该视频被多人浏览、点赞、转载以及评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名誉权。整个过程中,被告主观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公司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权益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行为,立即删除抖音上的侵权短视频,并在个人抖音号上发布公开道歉信,至少保存半年以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年来,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深受大众喜爱,因其用户群体多、信息传播快、舆论影响大等,部分人通过发布未经证实的、主观臆断的、只对自身有利的信息,意图得到舆论支持,让事件朝着自己预想的方向发展。该案中行为人故意在网络上散播发布不当言论、视频,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一定影响,已经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在此想提醒大家,虽然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准则,不能随意发表未经证实的信息,用贬损性语言侵害他人或者企业的名誉权,否则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