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法新“枫”‖“诉前鉴定+调解” 以“诉+效”助力道交纠纷化解

2024-08-23 10:26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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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诉前,促进诉前、诉中和解、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大悟法院于2024年3月8日印发了《大悟县人民法院诉前鉴定工作规定》,大力推进诉前鉴定工作,助力提升审判质效,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近日,大新法庭通过“诉前鉴定+调解”模式高效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揽子兑现群众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8日被告李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大悟县三宋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大新镇沈城村老屋湾路段,遇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同向在前行驶,正三轮摩托车在超越二轮摩托车时遇对向来车,向右避让时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经鉴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被告李某的正三轮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79049.36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接收原告诉讼材料时审查发现其已就损伤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根据本院《诉前鉴定工作规定》及诉前调解工作流程,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诉前鉴定意见质证告知书及相关鉴定材料,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质证。经过庭前质证,双方对赔偿数额及对被告垫付的款项有异议,经多轮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因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55860.36元,原告刘某不予返还被告李某垫付的款项及刘某自行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

     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和实质息诉,是大新法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的有力实践。下一步,大悟法院将常态化推进“诉前鉴定+调解”模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