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执行难 ”与“执行不能”

2018-09-29 08:58
来源: 网络

不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案件只要到法院申请执行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百分百的实现。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当事人便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给开了张“法律白条”。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误解,主要是未能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吧。

什么叫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存在不能及时全部执行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规避执行或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等,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什么叫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经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仍然执行无果的情况。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区别在哪儿?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根据前述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定义可知,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人民法院决战执行难攻克的目标主要是哪一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后一类案件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简而言之:执行不能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它属于申请执行人自身应该承担的风险。

面对执行不能,法院如何做?

法院通常会采取两种方式处理执行不能案件:一是裁定终结执行,使此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二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使案件暂时性的退出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法院会将该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查控系统会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复查,以实时掌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院在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进行查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符合条件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对案件所采取的措施,执行法官会与申请执行人保持沟通,保证申请执行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