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数年涉企纠纷撤诉结,经济影响评估“黄”转“蓝”

2024-08-20 10:28
来源: 大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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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申请撤诉。”近日,当事人邓某向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某建材公司的起诉。

事情还要从2021年年初说起,当时邓某出售水泥等建材,一建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使用水泥,找到邓某签订买卖合同后一直在邓某处拖水泥,2022年底经对账结算,该建材公司尚欠邓某数万元水泥款,后邓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开庭时,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

“此事你可以直接找公司,何必起诉到法院?”

“我多次找你们,你们一直拖,也不给书面承诺。”

“我方无履行能力,也不同意调解,该咋判就咋判。”

邓某认为是被告不讲诚信,一直拖着水泥款不给,他没办法才诉讼,而建材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这点小事,邓某不应对簿公堂,影响企业形象,心里憋着气,双方均不接受调解。

该建材公司在填写《涉企经济影响自评表》时,认为原告的诉讼活动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了较大影响,资金回笼慢,经营较为困难,增加了诉累,自评为“黄色”等级,要求法院在案件办理中综合考虑对企业的影响,尽可能协调解决纠纷。

因双方对欠付货款事实并无争议,本着减轻当事人司法负担和助企健康发展的初衷,承办法官主动留下原、被告进行庭后调解,先为该公司负责人算了一笔账,从公司的商誉、时间、人力成本以及长远发展等方面分析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益处,指出诚信经营是企业做大做强的立身之本,拖欠货款并非公司长远发展的良策。随后又向邓某阐明,被告公司目前面临经营困境,资金未回笼之前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建议双方协商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经调解,该建材公司负责人承诺资金回笼后立即向邓某结清货款,邓某称愿意放宽限期。一周后,邓某向法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书,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该公司负责人收到撤诉裁定书后,特地打来电话向承办法官致谢。

该案结案后,承办法官在《涉企经济影响评估表》中作出评估认定:“结合公司自评意见,因公司愿意自主履行,且原告撤诉,诉讼活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降至最小,评定为‘蓝色’等级”。

该涉企纠纷经济影响评估等级从影响较大的“黄色”等级变为影响轻微的“蓝色”等级,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得益于大悟法院正在推行的涉企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制度。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大悟法院始终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理念,开展涉企案件“企业自评+法院评估”的“双向分级”评估,以最优方案处理涉企纠纷案件,将诉讼活动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小,全力打造法治化宜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