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调、判后督促履行,提高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有利于真正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民一庭2023年调解结案的一起合伙纠纷案件,经办案法官敦促,当事人付某主动履行了最后一笔案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019年4月26日,原告左某、方某、张某三人与被告付某协商共同投资某劳务工程,每人出资98000元,由付某负责经营。后原告三人发现付某存在用项目款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经协商付某应返还三原告投资款共计18万余元,因被告付某未能足额返还,三原告遂起诉。经多轮调解,原、被告最终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剩余15万余元的投资款,付某应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前、2024年1月1日、7月31日前分期付清。
第一笔付款时间到来后,承办法官督促付某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告知其如逾期,三原告会申请强制执行,可能对其个人和家庭产生负面影响,并提醒付某第二笔款项的金额及付款时间,经敦促付某如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项。2023年12月27日,付某积极联系法院,称第二笔款项已转。2024年7月27日,付某主动转了第三笔案款,但因系统原因案款被退回,工作人员于8月2日将当事人约至法院,付某当场转款,三原告向付某出具了投资款已全部付清的收条,四人向工作人员道谢后,微笑着走出了法院。至此,该纠纷完美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该案结案后,办案法官依然关注履行进展,积极主动作为,多次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最终帮助胜诉方及时兑现合法权益,省去了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产生的金钱、时间和精力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可能对被告方个人及家庭造成的负面影响,从源头减少了执行案件增量,节约了司法资源。
大悟法院一直秉承“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对标审判质效管理指标,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防止“一案结,多案生”,调、判后积极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