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

2016-03-30 15:3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刘婧

今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引发社会普遍赞誉和广泛共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介绍了有关情况。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底气从哪里来?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效?

  刘贵祥: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支持下,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找到了破解执行难的根本路径,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对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有底气和信心!

  近年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实现了执行模式质的飞跃。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目前已与多个部门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以及身份证、出入境证照、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等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以金融机构为例,就与574家银行进行了网络对接,可以在全国22万个银行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二是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来,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截至2016年3月23日,累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352.6万例,限制397.5万人次购买飞机票,86.7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5.9万例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三是不断强化规范化管理,将执行权关进制度之笼。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有力的规范依据;全国法院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确保廉洁司法。四是适时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每年定期开展涉民生类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并建立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工作机制。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五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部分地方法院开展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好的效果,积累了经验。各地法院还在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此外,各级法院还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执行作风明显改善,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记者:什么叫执行难?您能否作个概括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什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标准又是什么?

  刘贵祥:执行难应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而应通过破产或司法救助等相关制度予以解决,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如果把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视为执行难,将会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为此,人民法院要致力于解决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问题,不断增强执行流程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对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则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比如建立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以及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概括起来说,就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标准问题,我们准备引入第三方共同研究制定这方面的评价体系,在目标期限届满前,由第三方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确保评价标准和评估过程的客观公正性。

  记者:既然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期限都已经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有哪些具体措施?

  刘贵祥:周强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是对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全面强化各项执行工作,做到系统设计、整体布局、突出重点、补齐短板,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确保取得实效。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是实现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要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和基本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所有执行办案人员均能利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确保与国家发改委等43家单位达成的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落地生根,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二是实现执行体制的重大变革。要蹄疾步稳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强化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发挥执行机构上下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功能,让改革成果更多惠及执行当事人。三是实现执行管理的重大变革。要全面完善和运行全新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强化节点管控,及时生成、公开相关节点信息,形成执行法院、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多位一体的监督功能,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四是实现执行机制的重大变革。要在人民法院内部深挖潜力,理顺各种关系,建立和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机制、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努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五是实现财产变现的重大变革。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推行网络司法评估管理,推广网络司法拍卖,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执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六是实现规范体系的重大变革。要针对执行实践中执法办案的困惑和难题,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形成比较完善的执行工作司法解释规范体系,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七是实现监督方式的重大变革。要健全和强化执行监督体系,从内到外、从上至下全方位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八是实现专项行动的重大变革。针对严重制约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等整治行动,将行动要求转变为长期性、常态化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