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大学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刑罚

2017-12-22 09:10
来源: 大悟法院
作者: 李久玲

近日,大悟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依法判处宋某等4名被告人相应刑罚。令人唏嘘的是,4名被告人均是大学生,毕业后误入传销组织,最终成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从“天之骄子”走上了“罪犯”的不归路。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孙某、冉某、廖某等人在大悟县城区租赁房屋作为传销活动场所,通过微信、QQ以介绍朋友、找工作和旅游为借口,诱骗他人来到大悟。与受害人接洽后,宋某等人立即采取扣押其身份证、控制钱财和手机、跟踪监督、言语恐吓、辱骂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随后轮番“上课”给受害人“洗脑”,要求受害人交纳2800元入会费,申购虚拟产品,并拉“人头”发展下线。自2016年7月以来,该传销组织形成“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五个不同层级的传销网络关系,诱骗四川、广西、甘肃、重庆、广东、辽宁、江苏等地60余名受害人参加传销组织,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对该组织的分配制度和日常活动及运行起指挥、协调作用,被告人孙某、冉某、廖某等人负责各个传销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事务并收取“新人”入会费。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在公安机关退赃105030元。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孙某、冉某、廖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大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孙某、冉某、廖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