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悟法院执行法官经过多次沟通,远赴四川,主持调解了一起建筑材料租赁合同执行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2017年10月,大悟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四川某公司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一案,判决四川某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租赁费459969.86元及滞纳金,并返还周某的建筑材料。
2018年1月,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周某到大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四川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告知该公司负责人彭某,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将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在多次释法说理后,该公司负责人愿意履行义务,并表示想与周某协商解决。
执行法官联系周某说明情况后,周某与执行法官一起来到四川,与该公司协商执行问题。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顺利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未归还的建筑材料折合为现金进行支付。协议签订当日,该公司支付给周某5万元,剩余欠款将于10月20日前分5次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