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非访”犯罪 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2017-12-13 17:42
来源: 大悟法院

近日,大悟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今年以来大悟法院依法审理的第二起打击“非访”刑事案件。

大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为落实职工住房改革政策,大悟县新城供销社对原职工郭某所占有的两处住房进行房改。在房屋搬迁后,郭某及其妻子吴某以其房屋搬迁过程中造成百万元损失、要求赔偿等事项为由,自2013年2月起开始上访。大悟县公安局、大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悟县人民政府均依法给予答复,认为其诉求不符合事实和相关规定。2013年11月,孝感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终结意见,对大悟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予以支持。在上访过程中,吴某违反信访规定,在大悟县人民政府办公地点辱骂工作人员,多次在敏感时期到北京重点区域、非信访接待地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多次,并以上访为要挟,多次向大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大悟县信访维稳工作专班的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共计26800元。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家中财物丢失,造成900余万元经济损失” 等事项为由向有关部门提出无理诉求,并多次在重要时间节点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地区、敏感区域非正常上访,经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在上访过程中,扰乱社会秩序,制造负面影响,且以进京上访、进京后不给钱就不回家为要挟,向大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悟县新城供销合作社及大悟县信访维稳工作人员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