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人民法院司法利民便民二十条

2010-02-08 09:06
来源: 本院
作者: 大悟县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司法利民便民二十条

为了切实提高司法效率,自觉将司法利民便民贯穿于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始终,增强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经研究,特制订司法利民便民二十条举措:

一、在立案大厅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立案、诉讼材料接转、送达、诉讼引导、诉讼疑问解答、帮助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方式。

  二、在立案庭设立信访接待中心。切实了解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督办解决,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三、根据需要,在非工作日,派工作人员值班,负责立案和信访接待。

  四、立案庭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应当面征求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意见,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

  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人民法庭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六、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协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在立案庭和基层法庭设立速裁法庭。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标的额纠纷,以及家庭邻里纠纷等适合速裁的案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调解不成的,立即转入审判法庭审理。

  八、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当事人同意,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依法简化程序审理。

  九、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边远地区或者纠纷集中地区,人民法庭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

十一、根据本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设立20个便民服务点,每个星期派一名法官到便民服务点值班一天,具体负责立案、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简易纠纷的处理。

十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及时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及时告知并指导当事人依法自行调查取证。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十三、建立司法协助员制度。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基层组织等邀请德高望重的人作为兼职司法协助员,协助审判执行工作。

十四、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公告开庭信息,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庭审。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并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  

十五、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需要查询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的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写明事由,由分管院长签字后,可以查询。

十六、在执行、再审审查、国家赔偿等案件处理中推行公开听证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继续提高审执工作透明度

十七、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并在送达文书时,对于当事人的疑问,进行细致的解释工作。

十八、建立案件反馈卡制度。案件审结时由当事人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服务态度、审判行为、廉洁司法方面的评价意见。当事人对办案人员诉讼活动的评价意见,纳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考评范围。

  十九、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民工以及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当事人,依法减收、缓收或免收诉讼费。

  二十、加大执行救助力度。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且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的,从司法救助金中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