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

2016-12-22 17:0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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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意见》的相关情况。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李睿懿介绍说,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本《意见》。

    据李睿懿介绍,《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这些内容总体上都体现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依法全面惩处、坚持全力追赃挽损和坚持依法准确惩处等四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李睿懿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意见》还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造成严重后果,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诈骗扶贫、救济款物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

    《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意见》充分考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确认难度大等情况,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另外,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李睿懿介绍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意见》规定了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意见》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李睿懿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意见》明确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弥补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

    对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等行为《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李睿懿说,对电信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必须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以方便执法办案。如规定诈骗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均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大要案和境外案件,应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数众多且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