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相亲之名行诈骗之实 三被告人获刑

2017-09-27 08:44

近日,大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相亲之名实施骗婚的诈骗案,三被告人共骗取被害人“彩礼”4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胡某、朱某、张某、魏某四人(均为女性)是“麻友”,四人熟识后,便预谋利用相亲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并进行了角色分工,由张某物色对象、办理假身份证和户口本、租房屋,并冒充“媒婆”,胡某化名“李小华”冒充相亲人员,朱某冒充“李小华”母亲,魏某冒充“李小华”姨妈,分工完成后,开始着手物色诈骗对象。

2016年9月,“媒婆”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安徽省安庆市的小明(化名),后以介绍对象为名,让小明赶到湖北武汉市,与“李小华”见面。9月20日,小明与“李小华”见面后,对胡某某很有好感。随后,小明来到大悟县河口镇 “李小华”等人租住的房屋,与张某、朱某等人商定彩礼。22日,小明给“李小华”的“母亲”朱某送来彩礼钱4万元,并带“李小华”回到安徽老家准备结婚。回到安徽的当天,小明带“李小华”外出逛街途中,“李小华”谎称去购买饮料,逃离了安徽。诈骗得手后,张某四人对诈骗得来的4万元进行了分赃。而被害人小明发现“李小华”“失踪”,也联系不上“媒婆”后,觉察到自己受骗,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今年2月22日,被告人朱某、魏某到大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通过二人提供的信息,公安机关抓捕了冒充“李小华”的胡某,另一嫌疑人张某仍在逃。

大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朱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并全部退还赃款,被告人朱某、魏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三人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朱某、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