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无小事 排除妨碍化纠纷

2017-12-22 09:08
来源: 大悟法院
作者: 王琼 何佩佩

因不堪忍受楼下超市的“噪音污染”,大悟县某小区五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及超市经营场所出租人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宋某等5名原告诉称,2006年至今,被告刘某将自己所有的1至2层临街商铺租赁给大悟某超市用作经营场所,该栋楼房3至6层为居民楼。2017年8月起,该超市将原来在第一层经营的生鲜项目全部搬移到二楼经营,经营生鲜项目所需的大功率活鱼增氧机、冻库及制冷保鲜设备等也搬至二楼,机器运转及楼层之间运送货物产生巨大噪音,严重扰乱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在与该超市及出租人刘某多次交涉、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居住在楼上的宋某等5户居民将该超市和出租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要求其承担开业至停止侵害之日每户每天100元的精神损失费及本案诉讼费。而两被告则辩称,经过对机器设备及作业时间进行了改进,没有对楼上居民产生影响,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超市经营产生的声音已经达到规定的噪音分贝,请求法院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超市经营的生鲜项目产生的噪音,足以改变五原告及其家人的作息时间和安静的环境,对其正常居住和日常生活造成妨碍,构成环境污染,遂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在超市二楼经营生鲜产品,移走冻库及所有制冷设备,不得再有扰民行为,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