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2010-02-08 09:10
来源: 本院
作者: 大悟县法院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且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2、申请不公开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终是否公开审理,决定权仍在法院。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6、申请回避。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法庭辩论总结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法院审查决定。

    7、举证和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另外,第74条还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8、答辩权。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9、选择管辖法院和提出管辖异议。

选择管辖法院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在法律规定可以由多个法院行使管辖权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第39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一审。被告人当然也可以对原告的选择提出异议,最终由法院裁定。

    10、自行和解和接受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当事双方自行和解,第85条至第91条具体规定了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二者的结果是决然不同的,自行和解的结果一般是原告撤诉,若自行和解协议得不到执行,当事人需另行起诉;而法院主持的调解需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该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提出撤诉。

依《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原告在宣判前都有权申请撤诉,但并不是当然的就终结诉讼,还要法院裁定是否允许,若法院不允许撤诉,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12、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13、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要求重新鉴定、勘验及补充调查。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4、进行辩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明确规定了法庭辩论程序,因此当事人要求进行辩论也是法定的权利,法官不能随意打断当事人的辩论或禁止当事人进行辩论,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说与本案无关的话法官是有权制止的,情节严重的法官还可以当庭进行训诫,拒不悔改的还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辩论的权利,也要审慎使用这一权利。

    15、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

《民事诉讼法》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6、查阅庭审笔录,申请补正。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17、上诉(二审无)。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了上诉的权利,上诉可以对一审法院提起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由于我国采取两审终审制,所以二审的判决是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

    18、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费由申请人垫付,在执行的财产里扣除。

    19、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至第188条规定了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其中第179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以上简单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行使则应遵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个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