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9日,大悟法院接收湖北某工程公司3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立案申请,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从湖北某工程公司处租赁钢管、扣件、脚手架等建筑材料,合同到期后,A公司欠付36万余元,B公司欠付20万余元,C公司欠付52万余元,已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诉累,大悟法院认为综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遂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双向分级”评估程序,根据企业填写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自评表》情况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湖北某工程公司逐案填写《自评表》,对其中8项自评勾选“红色”,2项自评勾选“黄色”,综合评价为“红色”,并请求尽快解决纠纷,助力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
根据《自评表》结果,大悟法院向湖北某工程公司告知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流程和有关要求,建议对该3起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便案件的后续审理和执行。湖北某工程公司认为对3家企业采取保全措施后能够挽回损失,且能够促使对方积极解决纠纷,立即向大悟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经过审核,湖北某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大悟法院立即将3起案件指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经调解,3家企业均与湖北某工程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A公司支付36万余元,已全部履行;B公司在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20万余元;C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前支付7万元,9月30日前支付7万元,剩余款项于2024年10月30日前付清。
根据调解结果,大悟法院认定,湖北某工程公司的资金得到有效缓解,企业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综合评估,该企业的案件经济影响由“红”转“蓝”。
由立案阶段的醒目“红”到案结事了的温馨“蓝”,体现了大悟法院办理涉企案件的审慎态度和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双向分级”评估,打通法院与企业的沟通渠道,实现双向“奔赴”,共同实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