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朱元璋肃贪看当今反腐倡廉建设

2016-03-22 14:31
作者: 刘晓艳



最近看了当年明月写的《明朝那些事儿》,本书讲述的是1344年到1644年这三百年间关于明朝的历史,以史料为基础,以年代和具体人物为主线,并加入了小说的笔法,以通俗幽默的语言对明朝十七帝和其他王公权贵和小人物的命运进行全景展示,尤其对官场政治、战争、帝王心术着墨最多,并加入对当时政治经济制度、人伦道德的演义。

抚卷掩书,感慨万千。印象最深的就是朱元璋一系列肃贪行为及反腐制度,六次大规模肃贪十五万官员人头落地,想想令人毛骨悚然。朱元璋堪称古代帝王中对贪腐最为痛恨、处罚最为严厉的君王,他的设计周密细致,初期颇见成效。然而明朝中后期的贪腐就在这样严密的制度体系中产生了报复性的大爆发,并最终成为摧毁明王朝统治的重要原因。前车之辙,后世之鉴。当下中国社会,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掀起了反腐新篇章,全国各地的反腐败运动如火如荼,十多位各地高官相继被揪了出来,这成为最近网络热议的一个焦点。当今中国的腐败状况如何?腐败为何屡禁不止?当下如何进行反腐建设?抚今追昔,我们或许可以从明朝的那些尘封已久的故事和文字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朱元璋肃贪行动及评价

(一)朱元璋肃贪行动及反腐制度

第一,节用抑奢,以身作则。朱元璋登帝位后,时刻提醒自己要勤俭节约,告诫王室群臣衣食住行均不得奢侈。

第二,严刑酷法,惩贪奖廉。朱元璋颁布《大明律》严惩贪官污吏,还亲自参与编写《大诰》、《大诰续编》等法外之法,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惩贪法令:贪污 60 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刑罚的手段包括凌迟、抽肠、刷洗(用开水浇人,然后用铁刷子刷)、秤杆(用铁钩把人吊起风干)、阉割、挖膝盖、“剥皮实草”等,任何一样都让人不寒而栗。但朱元璋对于他认为真正清廉朴实的官员也会重奖,如弘文馆学士罗复仁,朱元璋在亲见其家贫穷破旧后,赏赐一座大宅院。

第三,广布耳目,严密监督。严密的监察体系是朱元璋肃贪的主要手段,这个体系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以及朱元璋独创的利用小官监督大官的职位——六科给事中,他们的职责范围已经超越了一般监察官员的职责范畴,成为皇帝监督政府官员日常行动的重要耳目。

第二层是地方监督体系,最大特色是同一地方上由中央巡抚、巡按御史以及提刑按察司三套监督系统并存,置全国大小官吏于多层次的严密监察网之下。另外,朱元璋鼓励百姓检举揭发并特设“鸣冤鼓”告御状,他本人也会亲自调查案情。还给予百姓特权,只要在地方发现贪官污吏,百姓即可将其绑到京城治罪,各地检查站必须无条件放行,有敢阻拦者,均处死,株连九族。这样就把最底层的平民也纳入到对官员的监督中来。

第三层是独立于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秘密监察机构——检校、锦衣卫及后来由宦官掌权的东西厂。他们直接录属于皇帝私人,在皇帝的授意下对各级官员进行秘密监视。锦衣卫几乎拥有超越一切的权力,有自己的监狱(称为诏狱),并有独立于司法系统的逮捕权、审判权和处决权(杀头)。检校是不同于锦衣卫、不属于任何部门、主要在晚上探听情况并直接向皇帝报告的特殊群体。一旦发现有贪腐官员,可随时随地向皇帝上奏,即使三更半夜,朱元璋也会马上接见。一些贪官晚上受贿,第二天早上就被查办。

(二)朱元璋肃贪手段评价及为何未能到达预期效果

朱元璋对于贪官污吏极端的打击和整肃,决心之大、范围之广、法条之严厉、刑罚之残忍,在历代帝王中实属空前绝后。这些肃贪措施,确实遏制了明初的贪污现象,使明朝吏治清廉的风气延续了百余年,相对清明的政治环境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人民休养生息也有着积极作用。但通过这些残酷手段最终并未杜绝腐败,让朱元璋也不得不哀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为何严酷刑法以及有效监督下官员仍会冒死贪污呢?朱元璋没有想到的另外一点是,在他死后,腐败之风迅速反弹,恶性膨胀、在整个国家迅速蔓延,并不比以往任何一个走向没落时的朝代逊色,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方面:

一是明朝官员俸禄过低,已经超出官员的生存极限。相比前朝,明朝的官俸是最低的,而且其余任何福利待遇一概没有。不仅官俸低而且不确定,拿到手里的可能是米麦之类的粮食、纱布胡椒之类的杂物,甚至是随时会迅速贬值的大明宝钞。总结起来,若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计算,一个七品县令的月薪还不到一两银子,单靠工资,可能连自己的日常生活都无法维持。官员容易陷入贪污的泥坑:开始或许仅仅是为了解决自己和家人的生计,而一旦尝出了甜头,则一泻千里。

二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合理制约。由于对官僚集团的整体不信任,朱元璋通过设立三层监督体系让国家牢牢掌控在自己的手里,还罢中书省、废除丞相等官职,进一步将行政权和军事调度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在明中后期,他的子孙们将相权、军权等再次让渡出去,形成了所谓的“阁权”和“阉权”。监察官员们执法办案只能依赖于皇权的保护才能进行,倘若失去了这种保护,不仅吏治监察寸步难行,而且监察官员的自身安全也常常受到威胁。权力绝对集中,官僚阶层整体上不受制约,这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三是官员缺乏道德素养和教化。“千里当官只为财”,为能享受荣华富贵,但理想与现实存在强烈反差,容易造成严重的心理失衡进而贪污。而朱元璋又是位有着极端法家专制思想的君主,在惩治贪官上严刑为主、教化为辅,简单武断。

朱元璋肃贪从出发点来说是积极的,但我们评价一项制度、一条法律时并不是从出发点就可以下结论的,而是从制度的可行性、效果及其副作用的大小来综合评判,从这个角度来说,朱元璋是失败了。因为在严密的监督体系监视下、在严酷的法律制度制裁下、在朱元璋本人“宁可枉杀千人,不可一人漏网”的极端思想指引下,洪武时期的文臣武将被杀了大半,余下的也是惶惶不可终日,首先想到的是自身不犯错保住性命,然后才是国事、天下事,导致执政能力和战备能力明显下降。这个问题在朱元璋的继任者身上凸显,并在明后期又使半个中国的百姓再尝战争之苦。反腐固然应该,但是反腐不当导致国力的削弱、武备的松弛、江山的易主、百姓的涂炭,这不能不说是朱元璋的最大败笔。明朝灭亡三百多年了,但那个朝代中关于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前车之辙,后世之鉴。思朱元璋肃贪行为,对于现在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有着现实意义。

二、当今中国腐败现象及成因

腐败是一个普遍性、世界性和历史性的问题,自国家产生,有了公共权力就有腐败现象,存在公共权力的地方就可能存在腐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对反腐倡廉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取得卓越成效。但从最近曝光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腐败现象依然存在,我们的反腐倡廉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有待改进。

当前腐败现象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政治性的腐败,经济性的腐败,还有情色性腐败;有个案性的腐败,也有地区性的、系统性、行业性、集体性的腐败;有公开的腐败,也有隐蔽、甚至披上合法外衣的腐败;腐败分子职位越来越高,大案要案增多;腐败群体性特征明显,窝案串案明显增多;手段日趋隐蔽,潜伏期延长。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贪官理想道德缺失。这是产生腐败的内因,唯物辩证法指出内因起决定作用。当前,在社会转型期, 贪腐分子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

(二)相关立法滞后乏力。在我国反腐败立法滞后,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独立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遏制和惩治。而说服教育、道德规范都不具有强制力,一般政策性反腐规定的强制力有限,所起的作用也有限。

(三)权力过于集中。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的不仅仅是绝对的腐败,还有绝对的欲望,也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欲望,这才是一切祸患的起始。”

(四)监督疲软缺乏。现在对腐败的监督类型很多,有法律监督、纪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领导监督。但在实际中,存在上级监督太远,难以发现;同级监督太软,不敢碰硬;群众监督太难,不知底细的问题。所以,职务越高,级别越高,层次越高,背景越深,查处越难,阻力越大,干扰越多,处理越难。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

(五)社会环境的影响。从家庭环境看,贪官背后的家人对其行为或多或少有推波助澜之力;从单位环境看,领导和下属沆瀣一气或者是下属打领导旗号腐败,案件一查就是一窝子、一大串;从社会环境看,现在办什么事都讲究潜规则,给回扣,托人情,找关系,潜规则越来越深,越来越普遍。社会环境的恶劣影响,为腐败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

(六)公务员工资未能跟上经济发展。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目前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与同专业、同行业、同资历的人员相比,处于较低水平。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 当前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低工资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也导致公务员灰色收入产生,从曝光的官员高消费、多套住房、腐败生活方式便可见一斑。当然,低收入并不必然导致腐败,却在一定程度上是腐败的一个动因。

三、当今反腐倡廉对策建议

反腐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反腐的目的应该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让政治秩序得以清明安定,让社会经济得以畅通发展,让百姓得以安居乐业。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高瞻远瞩,不断丰富和发展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思想,以坚定、鲜明、精确的语言,强调突出抓好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四大制度建设,不仅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而且为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中国政治文明、经济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出现新形势、新景象,我们今日反腐要把落脚点放在法治和民主上,加强理想信念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监督,创新制度建设,规范权力的运行,这才是构建廉洁高效政府、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长期有效途径。

(一)加强理想道德和法纪教育,筑牢“不想腐败”的思想防线

实践表明,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教育在先。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正如书中所说“无论如何,有两样东西,你绝不能丢弃,一个叫良心,另一个叫理想。”当前,要教育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尤其是加强对当权者的权力观教育,真正使其手中的权力成为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要教育公职人忠于职守,从思想上接受职业道德的约束,培养内在的道德自律感,自觉抵制金钱、物质的引诱,尊重和提倡奉公守法、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勤政爱民的优良品德。二是要加强法纪教育。要充分运用法纪的约束引导作用,教育公职人员树立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观念和法律意识,养成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模范执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三是要加强警示教育。要通过参观监狱、现身说法、观看警示影片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公职人员进行反面典型教育,促进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和美色关,打牢拒腐防变的堤坝。所谓“从道士到钢铁战士,只是因为一件东西——信仰。在这个世界上,信仰是最为坚固的物体,一旦坚持,就很难动摇,而金钱、美色在它的面前,是极为软弱无力的”。

(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筑牢“不容腐败”的监管防线

不受制约、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应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各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权力监督与法律监督、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党纪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对预防和遏制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讲,我们的监督法规还不完备,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监督机关的职能还未充分发挥。对下监督多,对上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事前监督少,监督的力度和权威均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宽、健全和完善各种监督渠道和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权力的失控和滥用,筑牢“不容腐败”的监管防线。

第一,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当前要根据权力的性质、种类和运行方式,制定不同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在决策权运行中,实施阳光作业,提高决策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根本上减少暗箱操作中的腐败;在执行权运行中,要引入执行跟踪制、信息反馈制、检举、申诉等制度,减少执行当中的随意性和腐败行为。

第二,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机关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要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重视网络反腐、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申诉的监督作用,积极妥善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注意从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积极高效处理。

第三,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的监督。从党的内部建设来看,党需要“自我改革、自我创新、自我转型、自我建设”;从党面对的外部挑战来看,党需要“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主动转型、从严建设”。因此,我们要完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完善党的举报和申诉制度等。

(三)加强制度改革与创新,从体制机制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筑牢“不能腐败”的体制防线

腐败是制度漏洞的表现,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的过程。“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依靠制度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人类社会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路径。当前,我国廉政制度建设需要在滋生腐败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以制度创新来根治腐败。第一,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和经济审计、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等。第二,加大体制改革力度,保证权力沿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运行。一是要继续推行政府职能转变,从计划手段、行政手段调节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节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减少各种审批权限,促进公务员高效廉洁、依法行政,从而在源头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与温床。二要改革权力运行机制,从体制上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必须明确各级领导的权力、责任、义务和利益,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使权、责、义、利均衡,形成自身的一种约束机制;要适度合理分解权力,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真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对决策运行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三是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四是改革利益分配体制。建立公务人员的"廉政风险基金"制度,适当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既解决公务人员的后顾之忧,又加大腐败和犯罪的成本。五是建立和落实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三公”经费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

(四)加强与完善反腐败立法,建立反腐倡廉的法律秩序与环境,筑起“不敢腐败”的法律防线

首先,要加强反腐败犯罪的立法,改革和调整惩治腐败犯罪的刑罚方法,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或者反腐败法。我国的刑法和其他单行法规虽然有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条款,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严重危害社会的腐败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导致查处腐败犯罪的法律手段存在欠缺,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还不够系统、协调。因此,要针对腐败犯罪的主体、手段、规律、特点等因素,借鉴国外适用高额罚金刑、资格刑等规定,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完善对腐败犯罪的刑罚方法。

其次,强化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一方面,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加大办案力度,通过依法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把腐败变成"高风险""高成本""无受益""负受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对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原因比较熟悉,对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和管理上的漏洞比较了解的特殊优势,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党委、政府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纵观中国共产党从诞生、发展到壮大的90年历史,既是一部中华民族的奋斗史,也是一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发展史。重温历史,以史为镜;放眼未来,信心倍增。伴着九十载丰硕成果和经验,随着十八大务实新风的传播,我们坚信,在新一代领导集体的坚强领导下,反腐倡廉建设一定能够取得新的更大胜利。